关于化工人员聚集人数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严密管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的通知》(鲁安办函〔2023〕21号)。以下是对该通知中关于人员聚集数量限制的具体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人员范围界定
首先,该通知明确了需要管控的人员范围,包括:
- 本企业所有人员:涵盖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的人员、企业实习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
- 外来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外来实习人员、临时入厂人员(如参观学习人员、检查人员、外来技术服务人员、设备厂家服务人员)等。
二、高危场所人员数量限制
针对高危场所,该通知制定了严格的人员数量限制措施,具体包括:
- 本企业所有人员:同一时间进入同一高危场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除必需的管理、操作、维护等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高危场所。
- 特定工艺区域: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进入的本企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 异常状况处理:装置设施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应全面准确研判安全风险,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 检维修作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和运行装置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作业风险区域原则上不超过6人;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 外来人员管控:承包商人员、外来技术服务人员、设备厂家服务人员、外来实习人员等参照本企业人员进行管控。外来检查人员、企业陪同人员在同一时间进入同一高危场所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高危场所,确需进入的,人员数量一次性不得超过9人(含企业陪同人员)。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 法律建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划定高危场所,制定并落实人员限制进入措施,确保人员聚集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同时,企业应加强信息化管控,利用人员自动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进入高危场所的人员情况。
- 法律后果:若企业未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导致高危场所人员聚集超标,可能面临政府部门的督导检查和整改要求。在极端情况下,若因人员聚集超标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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