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4-06 知识产权

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地位因其许可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 普通许可中的被许可人诉讼地位

  1. 不享有独立诉权:在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均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且许可人可再许可给第三人。由于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因侵权商品挤占市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较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和第30条的规定,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不享有诉权。
  2. 通常不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也不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除非许可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
  • 例如,某公司获得了一项普通许可,允许其使用某商标。后来,该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正在侵犯该商标。由于该公司只是普通被许可人,它不能直接起诉侵权公司,除非许可协议中明确赋予了它这样的权利。

二. 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诉讼地位

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只要许可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独立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不需要以取得商标所有人同意或催告所有人作为取得独立诉讼地位的前提。

  • 例如,若某公司获得了某商标的独占许可,那么当该公司发现有人侵犯该商标时,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征得原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被许可人应仔细审查许可合同,明确自己在侵权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