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如果涉及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行为,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又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或者少申报应纳税额等情形,就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欺骗、隐瞒手段”的范畴。具体来说:
一. 依据刑法规定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 欺骗、隐瞒手段的具体表现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例如,纳税人通过制作虚假的账簿或记账凭证,或者隐藏、销毁真实的账簿和凭证,以掩盖其真实的纳税情况。
-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纳税人通过在账簿上虚增支出或隐瞒收入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又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或者少申报应纳税额:即使纳税人之前已经补缴了税款并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如果之后再次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仍然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我建议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如实进行纳税申报,避免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手段。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