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签了一个告知书没签正式合同摔了养老院有责任吗-冯浩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合同纠纷

老人在养老院仅签了告知书未签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摔伤,养老院是否担责需分情况讨论:

一、养老院存在过错的情况

  1.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养老院场景中,若养老院未能在老人活动区域设置合理的防滑措施、未安装紧急呼叫系统,或在老人摔伤后未及时提供救助,均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举例:若养老院地面湿滑未及时清理,导致老人滑倒摔伤,且事后未及时送医,养老院需承担相应责任。
  2. 管理瑕疵:

    • 养老院在老人入住后未进行护理等级评定,或未签订服务协议,导致护理服务标准不明确,可能被视为管理上的瑕疵。
    • 举例:老人再次入住时,养老院未重新评定护理等级,仍按原标准提供服务,而老人实际需要更高级别的护理,此时摔伤,养老院可能因管理不善担责。
  3. 合同关系认定:

    • 即便未签订正式合同,但养老院出具的《入住养老告知书》若包含服务内容、费用等关键条款,且老人已实际入住并接受服务,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养老院无过错或过错较小的情况

  1. 老人自身原因:

    • 若老人摔伤系因其自身行为导致,如未遵循养老院安全指引、自行进行危险活动等,且养老院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则养老院可能不承担责任。
    • 举例:老人不顾劝阻,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攀爬高处导致摔伤,养老院若已设置警示标识并尽到提醒义务,则无需担责。
  2.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 若摔伤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或意外事件(如突发疾病导致晕厥)导致,且养老院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则养老院不承担责任。
  3.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若老人子女按介助型护理标准付费,而该级别不属于24小时看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对养老院苛以合同服务内容之外的更多要求。
    • 案例参考:如兰陵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法院考虑到养老机构在安全保障方面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且老人子女按照介助型护理标准付费,最终判决养老机构承担30%责任。

三、法律建议与后续行动

  1. 收集证据:

    • 老人或其家属应尽快收集摔伤现场的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摔伤事实及损害后果。
    • 同时,收集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或管理瑕疵的证据,如巡视记录、护理记录等。
  2. 协商与调解:

    •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先与养老院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调解。
    •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行政调解。
  3. 法律诉讼:

    • 若调解无果,老人或其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 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举证证明养老院的过错及损害后果,以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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