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投被保险人都身故的情况下,现金价值能否归继承人,需分情况讨论。
若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身故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且合同已指定受益人,则现金价值(或身故保险金)直接归受益人所有,不纳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因此继承人无权主张。但需注意: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先死亡,此时保险金转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此时:
特殊情形: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若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此时,合同可能被解除,现金价值是否退还需结合合同约定,但投保人的继承人可能因恶意行为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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