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可以分为什么和担保提存公证-杨苗苗律师|法行宝
2025-04-05 经济纠纷

提存公证可以分为清偿性提存公证和担保提存公证。

一. 清偿性提存公证

  1. 定义与情形:清偿性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例如,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或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应给付的财物提存,从而视为已履行债务。
  2. 法律效力:对债务人而言,清偿提存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即债务消灭及提存标的物风险转移。对债权人而言,其可作为提存权利人独立地享有提存权利,包括领取提存标的物的权利,领取提存孳息的权利等,同时承担相应的提存费用。

二. 担保提存公证

  1. 定义:担保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之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交公证机关,在双方于合同中所商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将提存物交与另一方的行为。
  2. 特点与目的:担保提存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并且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正式履行前进行,以发挥其担保作用。提存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仍然归属于提存人所有,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满足。例如,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可以将购房款提存于公证机关,待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再由公证机关将购房款交付给卖方,以确保交易安全。

综上所述,提存公证根据债务清偿的不同阶段和目的,可以分为清偿性提存公证和担保提存公证。两者在定义、适用情形及法律效力上均有所不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