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参股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层面
目前,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并未明确将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纳入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相关规定主要聚焦于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要求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例如,《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十五题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但并未提及参股企业。
二、实践案例层面
尽管法律规定未明确,但在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企业若经营与拟上市公司类似的业务,在特定情况下会引发监管机构对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关注。这些特定情况主要包括:
持股比例较高:如实际控制人持有参股公司股权比例较高,且参股公司经营与拟上市公司类似业务,此时可能引发同业竞争的关注。例如,普元信息案例中,实际控制人持有阿尤卡33.95%股权。
参股多个公司经营类似业务:若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多个公司均经营与拟上市公司类似的业务,也可能引发同业竞争的核查。例如,埃夫特案例中,间接控股股东远大创投参股的10家公司均与拟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类似。
实际控制人无其他控制企业:在实际控制人无其他控制的企业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也可能主动核查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是否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例如,图南股份案例中,中介机构就进行了此类核查。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法律建议:
可能的法律后果:
总结来看,成立参股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需结合参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控制企业情况以及具体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综合判断。若您在此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