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的复议机关如何确定-孙天翔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经济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复议机关如何确定”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而确定复议机关,则是申请行政复议的首要步骤。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专属管辖:

    • 对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其行政复议案件继续实施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专属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您对某直辖市税务局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您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向该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机关申请。
  2. 其他行政机关的管辖:

    • 除上述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的行政复议案件。但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税务机关,因为税务机关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范畴。
  3. 特殊情况的管辖:

    • 对于省级政府,其继续实施自我管辖。同时,国务院部门也继续实施自我管辖。但这些特殊情况并不直接影响税务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
  4. 实际案例参考:

    • 以李某的案例为例,李某不服某直辖市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他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他向某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则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税收保全措施的复议机关确定,关键在于识别税务机关是否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果是,则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是,则可能根据其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规定来确定复议机关。但在此类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的特殊性,通常都会指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