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被破坏,他人第二次再破坏占用农用地,若每次行为均构成犯罪且依法应当追诉,则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多次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解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指的是二次以上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为,且每次行为均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情形。
二. 行为数额、数量的累计计算
- 每次均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若行为人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每次都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且未超过追诉时效,则犯罪的数量应当相加,此时第二次破坏占用农用地构成刑事犯罪。
- 部分行为单次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若行为人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未经处理,部分行为单次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则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不再受行政处罚时效期间所限,而应适用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第二次破坏若与前次累计达到追诉标准,也构成刑事犯罪。
- 先前行为已受行政处罚但未完全履行:若行为人先前非法占用农用地已被行政处罚,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续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其前后占用的数量可以相加。因此,第二次破坏若与前次累计达到犯罪标准,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 若行为人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履行完毕,恢复了农用地的植被和种植条件,或行政处罚决定只有罚款而没有恢复原状的内容且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则后续非法占用的数量不能累计。在此情况下,第二次破坏占用农用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单独判断该次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农用地被破坏后,他人第二次再破坏占用农用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根据每次行为是否均构成犯罪、是否依法应当追诉以及行为数额、数量的累计情况来判断。若每次行为均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且累计后也达到追诉标准,或第二次行为本身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刑事犯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