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贷款线下面签放款后给中介费不属于诈骗。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中介费支付的法律性质
- 中介人的工作是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是中介服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即中介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合同,并有权收取约定的报酬。
二. 诈骗的构成要件
- 诈骗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欺诈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这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与中介费支付的法律性质有本质区别。
- 在本案例中,线上贷款线下面签放款后给中介费,是基于中介提供了促成贷款合同成立的服务,而非以欺诈方式骗取财物。
三. 结合法律依据分析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而本案例中的中介费支付,是基于合法的中介服务合同,不属于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线上贷款线下面签放款后给中介费,是基于中介提供了促成贷款合同成立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不属于诈骗行为。我建议在支付中介费时,应确保与中介签订正规的服务合同,并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报酬标准,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