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已立案案件的处罚应遵循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由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处罚主体的确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原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行使。已立案的案件,若属于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范围,则应由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作为处罚主体,继续完成案件的调查、审查、决定和执行程序。原立案部门一般不再行使处罚权,但需配合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完成案件移交或证据交接。
处罚程序的衔接
法律依据的适用
处罚决定需以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准。例如,若原案件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但处罚权集中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依据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及案件涉及的实体法(如《产品质量法》)作出处罚,而非直接沿用原立案部门的法律依据。
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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