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用地办理成设施农业用地,需要遵循一系列明确的流程和规定。以下是一个详细且清晰的办理流程指南:
一、了解设施农业用地定义和范围
首先,您需要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和范围。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这些用地又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其性质仍属于农用地。
-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涵盖作物种植(如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等辅助设施。
-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等养殖生产用地,以及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疫病防控等辅助设施。
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种植和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则需按照以下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
-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
若因实际生产需要,需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定用地需求并出具书面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用地规模。
三、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
申报需求:
- 设施农业用地申报主体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需求,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选址核实: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前期选址核实和会商。
-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管辖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协助用地主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协商相关内容:
- 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交付标准、支付款项及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协商一致。
- 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备案期限、土地恢复要求及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确定。
签订用地协议:
-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或其他地区相应协议)。
- 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用地主体须提供签订的流转合同。
办理用地备案:
- 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土地恢复费用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用地备案。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
-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10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
信息上图入库: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
- 对符合规定的,在《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所附的项目宗地图、农业设施宗地图加盖公章,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省用途管制综合应用系统上图入库,同时通过省系统推送数据至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
设施建成核验:
- 用地主体应在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按照工期进行项目建设。
-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建成核验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设施建成核验,并通过省外业巡查系统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
四、注意事项
- 在办理过程中,请确保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 遵循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指导和要求,以确保办理流程的顺利进行。
- 注意设施农业用地的负面清单,避免将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用地纳入申请。
通过遵循以上流程,您可以顺利将农用地办理成设施农业用地,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