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农村组织成员没被村里拒绝给登记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是有明确标准和程序的。一般来说,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其次,关于成员身份的确认,法律明确规定应通过成员大会来进行。对于因生育、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成员。同时,法律也强调了确认成员身份时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在,针对您提到的“没被村里拒绝给登记”的情况,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村民符合上述成员确认的条件,且村里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登记,那么这种拒绝登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成员确认的标准和程序,村里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如果村民对自己未被确认成员身份存在异议,法律也提供了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如果农村组织成员符合成员确认的条件,且村里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登记,那么这种拒绝登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