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他人承揽工程是否属于不正当得利-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合同纠纷

请托他人承揽工程并不直接等同于不正当得利,其是否构成不正当得利或其他违法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不正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正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 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使自身的财产或利益得到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使他人财产遭到损失。
  3.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

在请托他人承揽工程的情境中,若请托人并未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行贿、利益输送等)使承揽人获得工程,且承揽人获得工程是基于其自身的资质、能力和合法竞争,那么请托人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不正当得利。

二、请托行为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

然而,如果请托行为涉及以下情形,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1. 行贿罪:若请托人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承揽工程),则可能构成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 受贿罪(包括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普通受贿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受贿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3. 违反廉洁纪律:即使请托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如果涉及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也可能违反相关廉洁纪律规定。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提供的典型案例为例,李某作为A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请托刘某(A大学基建处处长)为赵某亲戚赵某甲承揽A大学科技楼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赵某所送现金10万元。在此案例中:

  • 若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普通受贿或斡旋受贿,具体取决于李某对刘某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
  • 若李某的行为未被认定为受贿罪,但因其违反了廉洁纪律规定,也可能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法律建议

  1. 遵守法律法规: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纪律规定,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2. 合法竞争:承揽人应通过提高自身的资质、能力和服务水平来合法竞争工程,而非依赖请托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
  3. 及时咨询:若对请托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得利或其他违法行为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请托他人承揽工程并不直接等同于不正当得利。其是否构成不正当得利或其他违法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