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产 未销售假药是否构成既遂-李燕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侵权纠纷

已生产但未销售的假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构成生产假药罪的未遂形态,而非既遂。以下从法律定义、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实务案例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行为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假药的行为,原则上即构成犯罪。但需注意,行为犯并非“一实施即既遂”,而是需结合行为是否完成核心危害动作来判断。对于生产环节,核心危害动作是“制造出符合假药特征的成品”;对于销售环节,则是“将假药交付给购买方,完成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

二、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1. 生产假药的既遂与未遂

    • 既遂:假药已生产完毕,且具备假药的基本特征(如成分虚假、标识伪造等)。
    • 未遂:已实施生产行为(如购买原料、设备),但因执法查获、设备故障等原因未完成生产,或虽完成生产但未进入销售环节。
      案例参考:小朱与小李共谋生产假药,购置原料和设备后开始制作,但在假药未制成成品时被警方查获。法院认定其生产行为未遂,因未完成“制造出符合假药特征的成品”这一核心动作。
  2. 销售假药的既遂与未遂

    • 既遂:假药已交付给购买方,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转移。
    • 未遂:达成销售合意但未交付假药(如收款未发货),或被查获时假药尚未售出。
      案例参考:小朱生产假药后与小胡达成销售合意,小胡支付货款但未收到假药时被查获。法院认定其销售行为未遂,因假药未完成交付。
  3. 生产与销售并存的情形
    若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假药,需分别认定生产与销售环节的既遂与未遂,再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量刑。例如,生产环节既遂但销售环节未遂,可能以生产假药罪既遂处罚;若两环节均未遂,则按未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实务中的量刑考量

对于未遂犯,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社会危害性:如假药的潜在危害程度、生产规模等。
  2. 犯罪情节:如是否初犯、是否有悔罪表现等。
  3. 未遂与既遂的关联:若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需根据总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再对未遂部分酌情考虑。
    量刑示例:
    • 伪劣产品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按未遂定罪处罚。
    •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若处于同一量刑幅度,按既遂处罚;若处于不同幅度,选取较重处罚。

法律建议

若您或他人涉及已生产但未销售假药的情况,建议:

  1. 立即停止行为:避免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
  2. 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如论证未遂形态、争取量刑优惠等。

总结:已生产但未销售的假药,若未完成“制造出符合假药特征的成品”或“交付给购买方”的核心动作,则构成未遂而非既遂。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等因素量刑。如有具体案件,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