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三级残疾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生活能自理”的问题,这需要从劳动能力鉴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两个方面来综合分析。
首先,从劳动能力鉴定的角度来看,劳动能力鉴定是一个综合评定的制度,它考虑的是劳动者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或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劳动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的影响。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劳动功能障碍被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而三级残疾,在劳动能力鉴定中,通常并不直接等同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表示劳动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具体程度需要依据详细的医学鉴定结果来确定。
其次,从生活自理能力的角度来看,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生活自理能力是通过评估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六项指标来确定的。如果这六项都能自主完成,则被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同时,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通常被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而非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因此,三级残疾并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能完全自理的情况。实际上,三级残疾者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具体程度需要依据详细的医学鉴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来确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