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这一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的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进行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虽然该法条并未直接提及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但改变用途很可能导致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从而触犯此法律。
其次,更直接的规定来自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该办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养老机构如果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将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显然属于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因此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所述,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养老机构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原则,以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利用养老机构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果发现此类行为,民政部门将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以及罚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