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4-04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应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该解释主要内容的梳理和分析:

一.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标准

  1. 情节严重: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2. 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以及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 例如,某人非法转让了十五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并获利八十万元,那么该人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 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标准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并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这里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如建窑、建坟、建房等,导致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 例如,某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十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造厂房,导致耕地无法再用于农业生产,该行为就构成了非法占用耕地罪。

三.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定罪标准

  1. 情节严重: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

  2.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以及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

  • 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批准某企业占用三十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进行建设,导致耕地被严重破坏,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四.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标准

  1. 情节严重:包括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2.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包括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六十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企业,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且属于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定罪标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