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构成危险作业罪吗-李胜春律师|法行宝
2025-09-05 刑事辩护

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在特定情形下,确实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具体而言,该条款列举了三种情形,其中与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直接相关的是第一种情形,即“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与危险作业罪的关系

  1.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显然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些报警器是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重要设备,用于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2. 具有现实危险: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后,生产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将无法得到实时监测,一旦浓度达到临界值,就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紧迫的,且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3. 案例支撑:从实际案例来看,如李某远危险作业案,被告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关闭。后因该区域发生火灾(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属于因偶然因素而侥幸避免),且经消防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并责令立即整改但一直未予整改。最终,被告人被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具体情形

  1. 擅自关闭报警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导致无法实时监测可燃气体浓度。

  2. 拒不整改:在消防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并责令立即整改后,拒不执行整改措施。

  3.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在关闭报警器的区域内,存放有大量易燃液体或其他危险化学品,一旦遇到明火或可燃气体浓度达到一定数值,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四、法律建议

  1. 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可燃气体报警器等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 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如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3. 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生产经营者应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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