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所制作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主要用于记录和确认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以下是一份行政调解书通常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部分
- 法院名称:明确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
- 案号:包括案件类型、年份、法院代字和案件序号,如“(××××)×行×字第××号”。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写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如有):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背景部分
- 起诉情况:简要描述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行为,于何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受理情况:说明法院于何时受理案件,并可能提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 审理过程:概述法院的审理过程,包括是否组成合议庭、何时开庭审理、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等。
三、调解协议部分
- 协议内容:详细记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这部分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履行。
- 诉讼费用负担:
- 如果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
- 如果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则应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四、法律确认部分
- 法律确认:明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 法律效力:说明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尾部部分
- 制作日期: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日期。
- 核对无异章: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以确认调解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附加说明(如有)
可能包括调解书的适用范围、制作依据、注意事项等附加说明,以帮助理解和使用调解书。
行政调解书是行政诉讼中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精神,有助于钝化矛盾、减小分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