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须知和合同条款不一致 投标函附录怎么填-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5-09-04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在投标人须知和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下,填写投标函附录需谨慎处理,核心原则是确保投标文件的合规性、明确性,并尽量规避法律风险。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不一致内容的性质、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1. 优先遵循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若投标人须知与合同条款的不一致涉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应以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为准。此时填写投标函附录时,需明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避免直接引用合同条款导致废标。
操作建议:

  • 在投标函附录中,对不一致条款逐项说明,注明“以招标文件第X条为准”;
  • 若合同条款为招标文件附件,需在附录中标注“合同条款第X条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并附法律依据(如《招标投标法》第48条)。

2. 非实质性条款可协商或补充说明

若不一致内容为非实质性条款(如技术参数细节、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等),且招标文件未明确禁止修改,可在投标函附录中提出补充条款或差异说明,但需确保不违反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操作建议:

  • 在附录中增加“差异表”,列明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具体差异及处理方式(如“合同第X条约定X,但投标人承诺按招标文件第Y条执行”);
  • 避免直接修改合同条款,而是通过附录承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降低被认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风险。

3. 法律风险防范:明确约定冲突解决规则

为避免中标后因条款不一致产生纠纷,可在投标函附录中主动约定冲突解决规则,例如:

  • “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若招标文件未明确,按行业惯例执行”;
  • “本投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冲突的,以本投标文件承诺为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88条(承揽合同规则),当事人可对合同内容协商补充,但不得规避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4. 特殊情形: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时的处理

若投标人须知与合同条款的不一致源于招标文件本身的歧义或矛盾(如同一条款在不同章节表述矛盾),此时需以招标人澄清为准。
操作建议:

  • 在投标截止前,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澄清不一致内容;
  • 若未获澄清,可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因招标文件第X条与第Y条存在矛盾,投标人按XX方式理解并响应”,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总结:填写投标函附录的核心是“合规优先、风险可控”。建议结合具体不一致内容,优先响应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对非实质性条款通过附录补充说明,并主动约定冲突解决规则。若仍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