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为,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包工队承建的,通常不宜认定存在选任过错,因此包工头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农村自建房中的承揽关系与选任过错
承揽关系认定:在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与承包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修房协议或类似合同,其中一方提供劳务(即包工队),另一方支付报酬(即房主)。
选任过错判断:根据《建筑法》及《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自建低层住宅(通常指二层及以下)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因此,房主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队,并不构成选任过错。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库中也得到了体现,如(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案例中,法院即认为房主无选任过错。
二. 包工头的违约责任
责任承担:既然房主通常不因选任无资质的包工队而承担过错责任,那么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对其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行为负责。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等。
违约责任形式:包工头的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具体责任形式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违约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综上所述,在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队并不构成选任过错。而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