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条件-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9-03 公司事务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核心条件是: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具体分析如下:

  1. 债权人数量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指实际到场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人数计算,不包括未出席或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例如,若到场债权人共10人,则至少需6人同意方可通过。

  2. 债权额比例要求:
    决议需经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同意决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需超过全体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总债权额的50%。例如,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则同意决议的债权额需超过500万元。

  3. 特殊决议的更高标准: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的表决,需分组进行且每组均需满足双重条件:

    • 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若任一组未通过,则需法院裁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或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
  4.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界定:
    表决基数仅计算无财产担保债权,即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表决权,但可就担保物处置方案单独表决。

实务提示:

  • 债权人会议主席需严格审核表决权资格,避免将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计入基数;
  • 决议通过后,若债务人或管理人认为损害利益,可申请法院撤销,但需在决议作出后15日内提出;
  • 债权人若对决议有异议,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

如有具体案例或表决程序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