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双方对或有债务承担方式-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4-03 经济纠纷

交易双方对或有债务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除责任的债务承担。

一. 并存的债务承担

  1. 定义:在原有债务人未退出原有债务关系的前提下,有第三方主体加入债务关系之中,与原有债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义务。
  2. 法律效果: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原有债务人或是第三方主体索取相应的债权。
  3. 成立条件:一般只要第三人作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成立。
    •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后丙公司表示愿意与甲公司共同承担这笔债务。此时,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或丙公司,也可同时向二者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

二. 免除责任的债务承担

  1. 定义:原有债务人将其所负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至第三方主体,从而使原有债务人从原有债务关系中解脱出来,由第三方主体独自承担该项债务,或者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与原有债务人共同分担该项债务。
  2. 法律效果:原有债务人脱离该债务关系,由第三方主体承担债务责任。
  3. 成立条件:
    •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但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债务的转让对债权人的利益有直接影响,合同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有效。
    • 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承担合同所转移的是有效债务,若债务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已消灭,则债务承担合同不能生效。
    •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转移的债务为将来发生的债务的,债务承担合同应自债务有效成立时,方能生效。
    • 通常以书面等明确方式表示同意:口头同意且能证明的也有效。
    •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我的观点:在交易过程中,对于或有债务的承担方式,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选择。若希望原债务人继续承担债务责任,同时引入第三方共同承担,则可以选择并存的债务承担方式;若希望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务关系,由第三方独自承担,则可以选择免除责任的债务承担方式。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以避免因债务承担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