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五条规定-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这条规定明确了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具体来说:

  1.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这是全国范围内保密工作的最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全国的保密政策、法规和规章,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保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具体实施和监督本区域内的保密工作,以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和机关、单位等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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