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合作社的股伤能否执行-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被执行人在合作社的股份可以执行。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合作社成员的责任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合作社成员的股份是可以作为其责任范围的一部分被考虑的。

二. 股份执行的法律依据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此处可类比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非严格意义上的营利法人,但在执行程序中,其股份的可执行性可参照此规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由此可以推断,合作社成员的股份在执行程序中是可以被执行的。

三. 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操作

  •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在合作社中拥有股份,且这些股份的价值足以清偿或部分清偿其债务,那么执行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在合作社的股份进行查封、冻结、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在合作社的股份是可以被执行的。这一结论既符合合作社成员的责任范围,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合作社的股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