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否会受审计影响,取决于合同中是否明确纳入了“以政府审计为准”的约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以政府审计为准”的适用前提
“以政府审计为准”条款应以当事人明确且无争议的约定为适用前提。尽管实践中有部分地方性法规、建设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但政府审计与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并不存在必然性联系。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因此,当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时,建设单位无权再以政府审计程序为由拖延工程结算、付款。
二、“以政府审计为准”的适用后果
若发包、承包双方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纳入了“以政府审计为准”的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此时,政府审计不再仅仅是一种行政监督措施,其审计结论也成为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工程造价结算依据。但需注意,“以政府审计为准”的约定仅影响施工合同结算的履行进展,属于对建设单位的履行义务附加条件,本身并不触发施工合同的生效或解除。因此,在政府审计完成之前,建设单位仅享有拒绝支付结算款的暂时性抗辩权,即便审计未完成,也不会导致施工单位丧失要求建设单位付款的请求权。
三、“以政府审计为准”的适用例外
即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政府审计为准”,该约定也并非绝对不可突破。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建议:在签订政府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并充分考虑政府审计可能带来的影响。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政府审计为准”,则双方应遵守该约定,但同时也应关注上述例外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