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可以吸收陪审员参与审理。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但第二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得吸收陪审员参与。这一规定体现了二审程序对专业性和终局性的要求。
制度设计逻辑
例外情形说明
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存在程序违法(如应当组成合议庭而未组成),可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此情形属于对一审错误的纠正,不改变二审本身不得有陪审员的规则。
建议: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应重点关注合议庭对法律问题的审查逻辑,而非事实认定环节。如有具体案件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二审程序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