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有哪些财产组成-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4-03 公司事务

破产财产主要由以下几部分财产组成:

  1.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这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在宣告破产时拥有厂房、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这些都属于破产财产。如果破产企业是国有企业,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同样属于破产财产。

  2.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以及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例如,如果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收到了一笔之前未收回的货款,这笔货款也属于破产财产。

  3.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例如,如果破产企业有一项长期投资,虽然在破产时还未到期,但这项投资的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

  4. 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如果破产企业的某项财产已经作为担保物,并且其价款超过了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那么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破产财产的组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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