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首违不罚 不予处罚是否应当没收-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9-01 刑事辩护

在适用“首违不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下,是否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产品,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和案件事实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法律角度和案件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一、从“首违不罚”与“不予处罚”的法律定义出发

“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均体现了行政处罚的谦抑性原则,即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这里的“不予处罚”通常指的是免除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并不当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产品本身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其适用需依据具体法律条款来判断。

二、从具体法律条款出发

  1.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该条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里的“不予行政处罚”指的是免除所有行政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产品。但需注意,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
  2.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该条款是一个特殊个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的“免予处罚”指的是免除罚款等处罚,但为了防控风险,仍需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

三、从案件事实出发

  1. 适用“首违不罚”清单的情形:

    • 如某超市首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提供了被举报商品的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同时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符合“首违不罚”清单的条件。在此情形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产品。但需注意,如果现场发现的过期食品尚未销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通常不会单独没收;如果已销售且违法所得明确,则根据“不予处罚”的全面性原则,一般也不予没收。
  2. 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情形:

    • 如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但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如罚款),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的“没收”是强制性的,旨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法律建议

  1. 严格遵循法律原意:

    • 执法人员在适用“首违不罚”或“不予处罚”时,应严格遵循法律原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是否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产品,需依据具体法律条款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2. 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 在食品执法领域,即使适用“首违不罚”或“不予处罚”,也应注重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免予其他处罚,也应依法没收以防控风险。
  3.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具体分析,避免一概而论。

如有具体案件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您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为您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