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但没有过户的房产税应由房产的实际产权所有人,即判决确定的产权人承担。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这里的“产权所有人”是指实际拥有房产权益的人,而不仅仅是名义上的登记人。
二. 法院判决对房产产权的影响
- 法院已判决房产抵债,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法律上,房产的权属已经发生了变化,判决确定的产权人已经成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 因此,根据房产税的纳税原则,实际产权所有人即判决确定的产权人应承担房产税。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判决确定的产权人因故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实际产权所有人承担房产税的义务。
- 如果在判决后,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再次发生变化,如再次转让或抵押等,那么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确定新的纳税义务人,并相应调整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但没有过户的房产税应由判决确定的产权人承担。这是基于房产税的纳税原则以及法院判决对房产产权的法律效力所得出的结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