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关于原告免交诉讼费、被告承担的表述,核心结论是需在判决主文及费用承担部分明确写明费用承担主体及金额,具体撰写要点如下:
判决主文明确费用承担主体
在判决主文(即判决结果部分)中,需直接写明“诉讼费由被告XXX承担”。例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XX元,由原告XXX预交,现免予收取,由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XXX”。此表述既体现了原告免交的事实,又明确了被告的支付义务。
费用承担部分详细说明依据
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或“诉讼费用承担”部分,需说明原告免交诉讼费的法律依据及被告承担的原因。例如:
金额与支付方式的明确性
需写明诉讼费的具体金额(如“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交情况(如“已由原告XXX预交”)及被告支付方式(如“直接支付给原告”或“支付至本院账户后转交原告”)。若涉及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也需一并列明承担主体。
法律依据的完整性
引用法律时需具体到条款,例如:
示例条款: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XXX预交。经审查,原告XXX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免交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因本案纠纷系被告XXX违约导致,诉讼费应由被告XXX承担。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诉讼费8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XXX。”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明确(如原告免交的具体理由、被告承担的比例等),可补充说明后调整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