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 无产可破案件中 如何处理债务人财产追收诉讼的问题-孙天翔律师|法行宝
2025-08-31 经济纠纷

在无产可破案件中,关于债务人财产追收诉讼的问题,确实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考量,以下是对您所提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股东出资问题提起的追收诉讼是否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规定?

解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其他应供分配财产,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尽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仅规定了破产受理后的集中管辖,未明确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诉讼管辖,但我们认为,因追加分配而进行的追收诉讼与原破产程序紧密相关,且追回的财产需按原破产程序分配方案追加分配。因此,此类诉讼可适用集中管辖规定,由原破产受理法院管辖。这有助于统筹个案审理与后续追加分配,充分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单一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股东出资追收诉讼?

解答:在破产程序中,若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原则上应由管理人追收。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更换管理人;管理人不予追收的,个别债权人可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追回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若发现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债权人认为应追收相关财产并追加分配的,可适用集中管辖规定。但需注意,单个债权人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起诉,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管理人不宜继续履职或从节省费用角度出发,由单个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

三、如果允许单一债权人提起诉讼,对于债权人单独追回的财产,是否允许在破产程序中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清偿个人债权?

解答:债务人财产应由全体债权人依法公平分配,这是破产法的根本原则。债权人会议无权作出允许个别债权人追回并受偿的决议,因为这违背了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因此,即使允许单一债权人提起诉讼并追回财产,该财产也应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而非清偿个别债权。

四、单一债权人提起追收诉讼的主体问题,及追收财产的执行问题

解答:

  1. 诉讼主体:单个债权人提起的相关诉讼,原告应为提起诉讼的单个债权人,被告应为应当承担责任的股东、次债务人、董监高、清算义务人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生的追收债务人财产诉讼中,若管理人适宜继续履职,可由管理人作为主体提起追收诉讼;若管理人不宜继续履职或从节省费用角度出发,也可由单个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此时,管理人已依法终止执行职务,无需列为第三人。

  2. 执行问题:追收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属于破产财产。若由管理人提起诉讼并追回财产,管理人应履行其分配职责;若由单个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追回的财产应由法院按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管理人可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若其仍适宜履职),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五、无产可破案件中,如何处理债务人财产追收诉讼的费用问题?

解答:在无产可破案件中,确实存在追收财产的诉讼费用短缺问题。理论上,对外追收财产等衍生诉讼费用应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考虑到对外追收债务人财产涉及债权人清偿利益的保护和打击逃废债等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存在应追收情形或线索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规定允许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由管理人提起诉讼进行追收。垫付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追回的财产中优先支付。若没有相关主体垫付,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财产线索、追收成本和追回可能性等情况,由全体债权人通过决议决定是否追收及筹集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无产可破案件中债务人财产追收诉讼的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需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破产程序概括性、全面性清偿的本质特征和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