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人退物收钱情形中,受贿数额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受贿的故意及权钱交易的实际达成情况为依据。以下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详细说明:
案例概述
2013年6月,A市B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分管财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应C电梯销售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罗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C公司顺利承接B局电梯采购安装工程,并于同年8月收受罗某所送10万元。2013年10月,A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专项治理活动,李某因担心被查处,将10万元退还罗某。2014年5月,李某以购房为由向罗某要回其中的5万元。
受贿数额认定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受贿金额为5万元。理由是李某2013年8月收到10万元后,同年10月就退还给罗某,属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的情形,对于该1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事后再次索要5万元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笔者同意此意见):认为李某受贿金额为10万元。理由是2013年8月收到10万元即构成受贿罪既遂,后因担心被查处退还10万元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李某要回5万元还是在之前收受10万元的主观故意范围之内,故受贿金额为1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受贿金额为15万元。理由是2013年8月收到10万元时受贿罪已经既遂,2014年5月再次索要5万元又构成受贿罪,两个行为相互独立,受贿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收受10万元又退还的行为性质:
要回5万元的行为性质:
法律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受贿数额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