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兄弟的孩子是否可以变更监护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确定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是监护人确定的基本原则。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如果兄弟(即孩子的父亲)已经去世,而孩子的母亲仍然在世且有监护能力,那么孩子的母亲就是其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
然而,如果孩子的母亲没有监护能力(例如,由于疾病、残疾、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您提到的具体情境中,如果孩子的母亲没有工作且未购买深圳社保,这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其无监护能力的理由。但如果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孩子的姑姑(即兄弟的姐妹)作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是有可能成为孩子的监护人的。不过,这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另外,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兄弟的孩子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监护人的,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面临这样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