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雅贿的认定和处理-吴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刑事辩护

关于雅贿的认定和处理,核心在于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并把握相关认定原则。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雅贿受贿数额的认定原则

  1. 不宜一律以鉴定价格作为受贿数额:

    •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数额的作用在于衡量贿赂的价值大小。在很多看似以实物为媒介的权钱交易中,真正的贿赂并非物品本身,而是与之相关的财产性利益。例如,请托人陪同公职人员选购并代为支付款项,此时应将行贿人代为支付的实际支出作为收买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而非以物品鉴定价格作为受贿数额。
  2. 当请托人以物品作为权钱交易的对价,且涉案物品价格难以确定时,有启动鉴定之必要:

    • 实践中,启动价格鉴定的前提是涉案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这包括雅贿物品本身的材质、属性不明,附带的价格证明材料可信度存疑,以及购买时间与贿送时间相隔较远导致价格波动大等情形。
  3. 当行为人认知的主观数额与物品的客观数额差异悬殊时,受贿数额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 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所需的罪量要素,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认定。但实践中并非须达到完全绝对一致才能认定。例如,当行贿人能够提供有效价格证明证实物品价值不菲,且受贿人主观上也认可该物品价值时,应以行为人所认知的主观数额作为受贿数额,并认定为受贿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未遂。

二、雅贿行为的特殊情形认定

  1. 被审查调查人对雅贿物品价值认识确实明显错误的情形:

    • 此时应严格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综合评判主客观因素,对雅贿行为进行精准认定。例如,请托人高价购买雅贿物品但故意隐瞒实际价格,被审查调查人不知道真实价格的,若其不具有受贿故意,只是因为对物品价值认识错误而收下,此时应按照其对物品主观认识的价格来认定,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如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可认定构成违纪。
  2. 请托人故意以赝品或次品充当真品送给被审查调查人的情形:

    • 若被审查调查人误认为是真品予以收受,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明知是赝品或次品而收受的,此时应结合行为人的阅历、认知能力、兴趣爱好、行为习惯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除非有特别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物品价值确实超出了行为人的认知范围,否则仍应以鉴定的实际价格作为受贿数额(若鉴定为真品且价值达到受贿标准)。但若鉴定为赝品且价值显著低于受贿标准,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 对于涉嫌雅贿的公职人员: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避免隐瞒或谎报。同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对于请托人:应认识到雅贿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若已涉及雅贿行为,应主动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
  • 法律后果:雅贿行为一旦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受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同时,还可能伴随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总结来说,雅贿的认定和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受贿数额的认定原则、特殊情形的认定以及法律建议和后果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