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秘或证代列席董事会的规定-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公司事务

关于上市公司董秘或证代列席董事会的规定,核心结论如下:

  1. 董秘列席董事会的法定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董秘)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其职责包括:

    • 记录会议内容并确保会议程序合法合规;
    • 协助董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保管会议文件及决议,确保可追溯性。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董秘列席董事会,并负责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工作。
  2. 证代列席董事会的灵活性
    证券事务代表(证代)的列席权未被法律强制规定,但实践中通常由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赋予其列席资格。证代的作用是辅助董秘完成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其列席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
    • 董秘因故无法履职时,证代可代为行使部分职责(如记录会议要点)。
      实践建议:若公司希望证代常态化列席,应在章程中明确其权限,避免程序瑕疵。
  3. 列席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获取会议资料、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对决议合法性提出异议。
    • 义务:保密会议内容、及时披露应公开信息、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完整。
      风险提示:若列席人员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可能触发《证券法》下的内幕交易责任。
  4.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董秘缺席:证代可临时列席,但需在会议记录中注明“代行职责”,并尽快补正董秘签字。
    • 董事会决议争议:列席人员若发现决议违反法律或章程,应立即书面提示,并留存证据。
      案例参考:某上市公司因董秘未列席导致决议程序违法,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直接影响再融资资格。

行动建议:

  • 上市公司应修订章程,明确董秘、证代的列席规则及权限边界;
  • 定期组织董秘、证代培训,强化合规意识;
  • 会议记录需由董秘签字确认,证代列席时建议附加“见证说明”。

如有具体操作疑问(如章程条款设计、列席人员责任划分),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