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主要依据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认定:
- 根据原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七条的规定,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这意味着,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全面的,不仅包括了利润,也包括了成本。
医疗机构管理领域的认定:
-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明确指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的“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这一规定特别针对了医疗机构管理领域,明确了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认定:
- 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卫生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规定,违法所得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这一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认定相类似,都强调了违法所得的全面性。
食品领域其他环节的认定:
- 在食品生产环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违法所得通常指获取的利润,即采取“获利说”。
- 在食品流通环节,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违法所得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计算原则,也体现了“获利说”的思路,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在餐饮服务环节,根据卫生部出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即采取“全部说”。
在实际操作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生产的违法所得,可能是销价减成本价格(指原材料购进价格)减已交税金;对于经销的违法所得,可能是销价减进价减已交税金。此外,对于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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