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清运施工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
在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上,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专属管辖通常指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管辖。而对于土方开挖、清运施工合同这类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具体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这种约定必须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在土方开挖、清运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土方开挖、清运施工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而是遵循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