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走访能否认定寻衅滋事-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刑事辩护

越级走访并不必然构成寻衅滋事,是否构成该罪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况

如果走访者的目的是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在走访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即便存在越级走访的情况,通常也不构成寻衅滋事。公民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寻求帮助,越级走访可能是因为正常渠道未能有效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应着重引导其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继续反映诉求。例如,某公民因土地纠纷问题,多次向当地基层部门反映未得到妥善解决,于是选择越级到上级政府部门走访,但在走访过程中始终保持理性,未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也未实施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种情况就不构成寻衅滋事。

二、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况

如果走访者以越级走访为名,无事生非,借故生端,实施诸如在走访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具体来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信访过程中或者以信访为借口,为扩大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才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1. 实施打条幅、喊口号等行为,造成国家机关秩序严重混乱的:例如,某公民因对某项政策不满,越级到政府部门走访,并在政府门前拉起横幅、大声喊口号,导致政府门前交通堵塞,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比如,某公民在越级走访过程中,因对工作人员的解释不满,便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甚至动手殴打,造成工作人员身体受伤,或者故意毁坏政府部门的办公设备等财物,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3. 编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例如,某公民为达到个人目的,在越级走访过程中编造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等渠道散布,引发社会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三、法律建议

  1. 对于走访者:在越级走访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理性表达诉求,不要实施任何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否则,一旦构成寻衅滋事,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2. 对于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越级走访问题,引导信访人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问题。同时,也要加强对信访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

总之,判断越级走访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和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性。如果您在越级走访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