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往证据材料上自己填字 属于伪造证据吗-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行政纠纷

原告在证据材料上自己填字,若其目的是为了改变证据原意或达到不当胜诉目的,则属于伪造证据。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原则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以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告在证据材料上擅自添加文字,若该行为改变了证据的原意或制造了虚假的证据内容,则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伪造证据的行为。

二、具体行为分析

  1. 擅自添加文字的性质:

    • 若原告在证据材料上添加的文字是对原有内容的解释、补充或说明,且这些添加的内容并未改变证据的原意或真实性,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构成伪造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这样的添加,也可能因影响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而受到质疑。
    • 若原告添加的文字是为了改变证据的原意、制造虚假的证据内容或达到不当胜诉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伪造证据。例如,在合同原件上擅自添加条款,以改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典型的伪造证据行为。
  2.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实际案例中,如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该公司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被法院认定为伪造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制裁。

三、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于原告:

    • 在提交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擅自添加、修改或毁灭证据内容。
    • 若需要对证据进行解释或说明,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如提交书面说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2. 对于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 在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若因原告伪造证据而遭受损失,可以依法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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