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典型案件-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5-04-01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典型案件分析

斡旋受贿是一种特殊的受贿罪形式,它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斡旋受贿案件分析:

一. 案件概述

  • 案情简介:甲为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2020年3月,B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乙获知甲有朋友在A市自然资源局担任领导职务,便请托甲帮忙协调A市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事宜。甲考虑到与乙认识多年,不便拒绝,便答应试一试。后甲工作繁忙,一直没有为乙协调办理此事。乙认为可能因找人需要有关费用,遂于2020年6月送给甲30万元现金,让甲办事时使用。甲因知道此事办理难度过大,直至案发,也一直没有为乙协调办理此事。

二. 案件分析

  1. 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斡旋受贿的主体要求。
    • 客观要件:甲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与A市自然资源局领导的关系),承诺为乙协调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事宜,并收受了乙的30万元现金。虽然甲最终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其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斡旋受贿的客观要件。
    • 主观要件: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仍故意为之,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要件。
  2. 承诺的真实性与否

    • 在本案中,甲虽然作出了斡旋承诺,但并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然而,这并不影响斡旋受贿的成立。根据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斡旋受贿中的承诺在承诺时应当具备真实性,即行为人主观上不排斥通过斡旋来给予请托人帮助,不存在“空手套白狼”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本案中,甲并未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进行虚假斡旋承诺,因此其承诺是真实的。
  3. 未实施斡旋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既遂

    • 实务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作出斡旋承诺,但实际并未实施斡旋行为,同时收受了请托人大额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不同认识。但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可成立受贿既遂。因此,在本案中,甲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即使未实施斡旋行为,也构成受贿既遂。

三. 案件结论

  • 定罪量刑:甲的行为已构成斡旋受贿罪,且属于受贿既遂。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甲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我的观点:斡旋受贿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准确界定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和认定难点,确保对斡旋受贿行为的正确认定和有效打击。同时,国家工作人员也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廉洁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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