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故意伤害案免于起诉的判决书并无固定模板,但核心内容需包含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免于起诉理由及结论等要素,以下为关键内容撰写要点及示例说明:
一、判决书核心要素及撰写逻辑
当事人信息
需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确保主体身份清晰。
示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件事实部分
需客观、中立地描述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关键要素,重点突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示例:
“2023年3月15日20时许,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用手推搡李某致其倒地,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法律依据及免于起诉理由
需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及《刑法》相关条款(如第37条、第67条自首/立功等),说明免于起诉的具体事由。
示例:
“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结论部分
需明确“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及后续程序(如解除强制措施、封存犯罪记录等)。
示例:
“决定对张某不起诉。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二、免于起诉的常见理由及法律适用
犯罪情节轻微
自首、立功或认罪认罚
赔偿谅解
三、判决书示例(节选)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X检刑不诉〔2023〕XX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当事人信息)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3月15日20时许,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用手推搡李某致其倒地,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已赔偿李某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10日
提示:实际撰写需结合具体案情调整,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合法性。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