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申请人或者评审专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有没有收受贿赂-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行政纠纷

属于申请人或者评审专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中,确实包括收受贿赂这一项。具体来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若存在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法律依据与详细情形

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7.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收受贿赂的法律后果

评审专家若因收受贿赂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评审专家。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还会对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这将对评审专家的职业声誉和未来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实际应用与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程序,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与供应商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同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若您或他人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收受贿赂等不良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如果您在政府采购或相关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