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草地”与“其他农用地”的界定主要依据我国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分类体系与定义
- 根据《分类指南》,我国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采取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地类草地对应为农用地。
- 草地作为一级地类,被细分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三个二级地类。这意味着,包括“其他草地”在内的所有草地,均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二、“其他草地”的特点与分布
- “其他草地”面积大,涉及面广,根据国土“三调”结果,“其他草地”面积达到7亿多亩,占全部草地面积的近20%。
- 各省(区、市)均有“其他草地”分布,且中南部省份的“其他草地”面积比重超过80%。
三、与“其他农用地”的区分
- 在《分类指南》中,农用地是一个一级地类,除了草地(包括其他草地)外,还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等其他类型的农用地。
- “其他农用地”通常指的是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明确分类外的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如设施农用地等。
- 因此,“其他草地”与“其他农用地”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具体来说,“其他草地”主要是指那些未被明确划分为天然牧草地或人工牧草地的草地,而“其他农用地”则是指除明确分类的农用地外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
四、管理与实践意义
- 《分类指南》的出台实现了土地分类标准与《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的有效衔接,对规范草原管理、推动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历史性意义。
- 对于“其他草地”的管理,需要按照《分类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草原保护监管执法、草原修复治理、用地审批等工作。
综上所述,“其他草地”被明确界定为农用地的一种类型,并与“其他农用地”在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上有所区别。在实际管理中,应严格按照《分类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