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过户房子判例-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房产纠纷

关于“恶意串通过户房子判例”,我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为你解释这一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概述

张某某与袁某甲、姚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某先与袁某甲签订了《小院房屋出售协议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且实际入住。然而,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袁某甲又与姚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姚某某。张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袁某甲与姚某某的买卖合同及过户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1. 恶意串通的认定:
    • 袁某甲明知房屋已卖给张某某,仍与姚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具有明显恶意。
    • 姚某某与袁某甲之女是闺蜜,对张某某与袁某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及诉讼情况应当知晓,但其仍执意购买,不能认定为善意。
    • 姚某某购买房屋时未实地查看,也未向张某某询问,有悖常理。
    • 姚某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合理对价。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袁某甲和姚某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均非善意,其行为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袁某甲与姚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应协助张某某将房屋过户到张某某名下。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被《民法典》替代,但原则性规定仍适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正是这一法律规定的典型应用。

结论与建议

  1. 结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2. 建议:

    • 对于买受人而言,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的状况及出卖人的信誉,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如遇恶意串通导致权益受损,买受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诉讼过程中,买受人应积极举证,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以及该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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