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行使撤销权的个别清偿有哪些-杨昕月律师|法行宝
2025-08-25 经济纠纷

不得行使撤销权的个别清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维持基本生产需求的清偿
    债务人为维持企业基本运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水电费、原材料采购款等,通常不会被撤销。这类清偿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开支,若撤销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反而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例如,某制造企业在破产前支付了当月电费以维持生产线运转,此类清偿一般无需撤销。

  2. 支付劳动报酬与人身损害赔偿金
    债务人支付员工工资、社保费用或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清偿行为,通常不会被撤销。这类清偿涉及劳动者基本生存权或受害者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公益性,撤销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例如,企业破产前支付员工当月工资,或赔偿员工工伤费用,均属于此类情形。

  3.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
    若个别清偿行为增加了债务人财产价值,如修缮抵押物导致其增值,或通过清偿债务获得新价值(如“后位新价值”),则无需撤销。例如,债务人用自有资金修缮抵押厂房,使其价值提升,此类清偿对债权人整体有利,不会被撤销。

  4. 担保债权清偿的例外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清偿,通常无需撤销,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债权额;
    • 清偿行为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例如,债务人用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抵押借款400万元,并在破产前清偿该债务,因担保财产价值充足,此类清偿不会被撤销。
  5.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
    债务人通过司法程序(如诉讼、仲裁、执行)对债权人进行的清偿,原则上无需撤销,但需排除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例如,债务人经法院判决后向债权人还款,此类清偿具有司法强制性,不会被撤销。

  6. 获得“后位新价值”的清偿
    若债务人清偿旧债后,债权人随即提供新价值(如续贷、新融资),且新价值额度覆盖旧债清偿范围,则此类清偿不会被撤销。例如,债务人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立即发放等额新贷款,因破产财产未减少,此类清偿无需撤销。

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有权撤销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除外。
  •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担保债权清偿、司法程序清偿等情形,若未损害债权人利益,通常无需撤销。
  • 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清偿时间、财产变动、债权人利益等因素,判断是否撤销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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