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出庭应避免的多种禁语行为-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行政纠纷

公诉人出庭应避免的多种禁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

  1. 对诉讼参与人各方称呼不规范:

    • 错误示范:公诉人使用“我”自称,称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犯人”,称被害人为“受害人”,称独任审判员为“审判长”等。
    • 正确做法:公诉人应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对独任审判员应称“审判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
  2. 使用有罪推定性的语言:

    • 错误示范:如“被告人就是有罪,本院才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你的行为已经构成XX罪,现在你向法庭供述一下你的罪行”等。
    • 正确做法:公诉人应通过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得妄下定论或一味要求被告人认罪。
  3. 剥夺或妨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正确做法: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4. 对被告人或辩护人使用人身攻击性等语言:

    • 错误示范:如“你的脑子被烧坏了吗?这都听不懂”、“辩护人,你不能收了被告人的钱,就昧着良心说话”等。
    • 正确做法:庭审过程中,不得使用污秽、粗俗贬损被告人、辩护人人格的语言。
  5. 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语言:

    • 错误示范:如“这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可以作无罪辩解”等。
    • 正确做法:公诉人应具有驾驭全局的水平和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保证庭审活动按预定方案顺利推进。
  6. 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发问:

    • 错误示范:如“这事情如果不是你干的,是谁干的”、“你再不把这笔犯罪事实讲清楚,公诉人就建议法庭对你从重处罚”等。
    • 正确做法:应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7. 使用违法许诺性语言:

    • 错误示范:如“只要你认罪,你就能判缓刑”、“只要你认这笔犯罪事实,公诉人就建议法庭对你从轻处理”等。
    • 正确做法:公诉人给予被告人的承诺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作出的许诺必须要有实现的可能性。
  8. 随意打断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等发言:

    • 错误示范:如“被告人不要再说了,公诉人已经听清楚”、“辩护人先停一下,公诉人还有话要说”等。
    • 正确做法:公诉人应充分尊重法庭,听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
  9. 有超出职权范围的言行:

    • 错误示范:如“你们要是再违反法庭秩序,就马上离开法庭”、“请法庭传辩护人到庭”等。
    • 正确做法:庭审活动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控制,公诉人遇到相关情况应提请审判人员制止。
  10. 使用带有情绪性的语言:

    • 错误示范:如“你爱说不说,随便你”、“你不认罪,我就念全部案卷材料”等。
    • 正确做法:公诉人应意志坚定、沉着冷静、情绪稳定,保证法庭辩论按设定的方案进行。
  11. 使用以权压人的态度和语言:

    • 错误示范:如“你不服,到上面告好了”、“是你办案,还是本公诉人办案”等。
    • 正确做法:公诉人应保持公正审判的良好氛围,慎重行使强制权力。
  12. 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意见时,使用推测性语言:

    • 错误示范:如“如果XX证人的证言属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可能”等。
    • 正确做法: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意见时,应依据现有的证据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法律背景与建议: 公诉人在出庭时,其言行不仅代表个人,更代表国家公诉权的行使。因此,公诉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避免使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禁语行为。这些禁语行为不仅可能损害公诉人的职业形象,更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甚至导致公诉意见被法庭忽视或驳回。

可能后果: 若公诉人在出庭时使用了上述禁语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庭的警告、训诫,甚至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在极端情况下,公诉人的不当言行还可能引发被告人的上诉或申诉,导致案件进入更复杂的法律程序。

因此,作为公诉人,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法律素养,确保在出庭时言行得体、合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