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违法主要内容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具体来说:
一. 贪污贿赂类行为
- 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 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 滥用职权类行为
- 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法律决定、处理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报复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三. 玩忽职守类行为
- 玩忽职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 徇私舞弊类行为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 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还包括破坏选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这些行为在职务活动中发生,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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