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作废还是撤销-张丽珍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婚姻家庭

婚姻关系不存在“作废”的说法,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情况。接下来,我将从这两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一、无效婚姻

  1. 法定情形:

    • 重婚:即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未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
  2. 处理方式:

    • 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 法院审理后作出的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可撤销婚姻

  1. 法定情形:

    • 因胁迫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2.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 对于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3. 法律后果:

    •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注意事项

  • 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应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确保各自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来说,婚姻关系不存在“作废”的说法,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如果您面临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